小伙刷短視頻發現租到十年前“兇宅”?房主和中介是否有責任?
【小伙刷短視頻發現租到十年前“兇宅”】近日,一名講解刑偵案例的博主發布了一則視頻,在網上引發關注。
視頻講述了2014年發生在吉林省吉林市出租房內的一起命案偵破的故事,警方的辦案視頻中出現了出租房內的裝修和布局。十幾個小時后,評論區里有人留言稱“本人正居住這間屋子”。
視頻截圖
此后,不少網友通過對比,發現留言的男子所發布的房屋一鏡到底視頻與當年的辦案畫面中的房屋,雖然跨度十年,但高度相似:相似的冰箱上有相似的貼花,相似的客廳與旋轉樓梯,房間內有看上去一樣花紋的抱枕……
網友紛紛留言,“恭喜你,下班回家,回到兇宅”、“冰箱什么牌子的,十年了還在用”、“十年了,蓋住尸體的沙發靠墊都沒換啊”……
記者注意到,2024年7月22日5點30分,博主發布了一起發生在2014年3月25日的案件:女子帶租客看房后失聯,警方趕到時,女子死在了出租房里。女子家屬稱,案發的房子是女子朋友的,委托她出租。警方工作人員稱,接到報警后趕往現場,打開房門,被害人躺在地上,已經死亡。畫面中,被害人身上有一個帶花紋的抱枕。警方初步判斷為因財殺人案件。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馬桶中掏出了碎紙片,拼接后發現是房屋租賃協議書。再結合電梯監控等證據,鎖定殺人案嫌疑人為被害人帶來看房的兩名租客。
記者檢索發現,2014年4月4日,中新網曾報道了這起案件,《吉林一女子出租屋內被害,碎紙屑“鎖定”兇手》,文中提到,2014年3月25日上午,兩名男子以租房名義約見了被害女子,看完房子后,二人還假意和她討價還價,最終達成月租金1000元的共識。為了取得被害女子信任,簽訂了租房協議。就在被害女子收起協議放在包中之時,兩名男子突然出手,將其殺害,搶走了其金項鏈、手機和400元現金。
7月25日,記者從發布視頻的博主處獲悉,視頻中警方辦案的相關素材來源于央視的法治在線節目。
自稱租客的男子在7月22日17點42分發布了一條長視頻。打開一個復式樓的房門,從進門開始錄制,進門有一個白色冰箱,上面有紅色的印花。一樓的客廳擺放著沙發,沙發上有抱枕。上樓梯后,來到一間臥室,床尾處擺放著一個拉鏈打開的布藝衣柜。
7月22日18點40分,另一名男子也發布了該房屋的另一個視頻,他表示,和弟弟租住在上述房屋里(出現在視頻畫面里),沒想到“吃瓜吃到了自己”。“也不便宜,1200元一個月,講價到1100元。房主聯系不上,退了房。”視頻定位為吉林某某小區。
評論區里,不少網友通過截圖進行了對比,10年前的視頻畫面中的房屋,與兩名男子發布的房屋,在裝修和布置上高度相似:款式相似的冰箱與紅色印花,花紋相似的沙發抱枕,此外,還有高度相似的旋轉樓梯、沙發、桌椅等。
記者嘗試私信兩名租客求證,截至發稿暫未獲得回應。
記者注意到,博主發布的視頻畫面顯示,房屋租賃協議書上顯示的房屋為吉林昌邑區某某小區。
此后,記者在安居客平臺上找到了自稱租客男子視頻定位小區內的一處房屋的出租信息,頁面展示的房屋圖片與租客在視頻中發布的房屋圖片一致。
租房頁面顯示,房源概況為某某小區復式,押一付一,電梯8樓,家電齊全,拎包入住,隨時看房。
7月24日,記者曾聯系到租房頁面上顯示的房屋中介,她透露,上述房屋已經租出去了。至于兇宅一事,她不清楚。
之后,記者聯系到當地另一名房屋中介詢問房屋一事。她透露,該小區的復式樓月租1200元,屬于正常房價。“算是便宜的,正常能租到1300元到1400元。”
“是不是兇宅,我沒有問房主。除非是房主自己說或者有鄰居告訴我們。如果是房子特別便宜,我們會去問房主,房子是不是有什么問題。”她表示,一般是房主聯系中介出租房屋,房屋都是剛出租房屋的時候裝修的。
如果租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到兇宅,房主和中介是否有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表示,如果租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了兇宅,并且是通過網上才得知這一信息,而房主和中介在出租時均未告知此情況,那么租客確實有可能要求房主和中介進行賠償。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房主在出租房屋時明知該房屋是兇宅卻故意隱瞞這一事實,導致租客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租賃合同,那么房主的行為就構成了欺詐。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房主承擔因欺詐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次,對于中介公司而言,其在租房過程中有責任和義務為承租人提供真實的房屋信息。如果中介公司在明知房屋為兇宅的情況下仍然未向承租人披露這一重要信息,導致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那么中介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