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妻早產男子微信請假回老家被公司辭退 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未婚妻早產男子微信請假回老家被公司辭退】因未婚妻早產住院,李某通過微信向單位請假后趕回老家。然而,重返崗位后的李某被單位以曠工為由辭退。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李某將單位訴至法院。
7月23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微信請假竟成曠工
上海二中院介紹,2021年7月6日,李某入職上海某貿易公司,合同期一年。
2022年6月10日,李某的未婚妻因早產胎膜早破住院治療。李某得知消息后,匆匆忙忙通過微信向公司人事部門的王某請假。王某在微信聊天中回復:“收到!好的,好的,安全第一。”與此同時,李某還向上級主管袁某、同事檀某某告知了上述情況。
6月27日,李某回到公司上班,在與袁某協商請假及續簽合同事宜時,得到的回復竟是,公司并沒有同意他的請假申請,他回老家的行為屬于曠工。次日,公司封存了李某的工作賬號,并將他移出了工作群。7月4日,公司在公告欄張貼通告,內容為:李某6月10日起未按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累計曠工超過5天,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對李某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后,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在被裁決駁回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認為,當他6月10日得知未婚妻早產住院后,已經第一時間通過微信向公司的人事、上級主管以及同事都說明了請假事由,三人并未提出任何異議,且沒有催促他返崗,但公司在6月27日停用了他的工作賬號,導致自己無法工作。
公司認為,李某自6月10日起未按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且公司多次通知,其仍未返崗,連續曠工超過三天,累計曠工超五天,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根據公司制度規定對李某予以除名,并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共計3萬余元。
上海二中院:行使管理權應善意、寬容、合理
一審判決后,公司不服,訴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合理。
根據公司人力資源部制度中第十二條事假規定,員工請假需辦理請假手續,提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由各部門經理核準,報總經理審批。該制度中關于事假規定是指一般情況下的請假程序和制度,對于需請假的緊急情況,如本案中李某未婚妻早產住院治療需要照顧等突發情形需履行的請假手續、程序,公司并未作出規定。
在2022年6月10日至6月23日期間,公司從未提出李某未上班的行為屬于曠工,且事后李某也按照要求向公司提供了請假的相關材料,而直到6月27日,公司工作人員才告知李某在上述期間的行為屬于曠工,既缺乏依據,又不合理。
最終,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申監庭法官王毅介紹,請假審批屬于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在合法范圍內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但用人單位在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權時不應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并應當充分把握管理權的邊界,行使自主管理權時應遵循善意、寬容及合理的原則。
王毅表示,本案中,勞動者因未婚妻早產等緊迫事由向用人單位請事假,且未超過合理期間,用人單位應以“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標準,秉持“同理心”換位之角度予以對待。
責任編輯:李海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