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縣市公安局開展“禁售禁燃煙花爆竹”清理清查行動
2020-01-19 11:28:29
春節臨近,為加強公共安全管理,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減少噪音污染,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及《輝縣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通告》(〔2019〕10號)、《關于加強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通知》(輝環攻堅辦〔2019〕38號文)要求,輝縣市全域禁售禁燃煙花爆竹。
輝縣市公安局根據職責,依法開展清查宣傳工作,嚴厲打擊單位或個人非法運輸、貯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活動中,輝縣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及轄區22個派出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共發動“禁售禁燃”宣傳車25輛,制作宣傳展板22塊、制作懸掛宣傳條幅1200條,發放宣傳頁3000余份。
通過廣泛深入、細致全面的宣傳排查工作,進一步營造濃厚的禁售禁放氛圍,強化廣大市民對燃放煙花爆竹危害性的認識,使廣大居民了解相應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了商戶、居民禁銷禁放意識。
【警方提醒】
處罰不是目的,自覺才是根本。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請自覺遵守禁售禁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希望廣大群眾從自身做起,拒絕售賣燃放煙花爆竹,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共同維護輝縣的碧水藍天。
【法律鏈接】
對違規燃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行為,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郝曉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