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小過重罰”當審慎
【經濟日報:“小過重罰”當審慎】過有小大之分,罰有輕重之別。“小過重罰”當審慎。應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權,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凝聚“過罰相當”執法司法共識。同時加大普法力度,形成人人守法經營的好風氣。
近期,最高檢通報了一起“小過重罰”案件引發關注。一位74歲個體經營戶曾某因銷售一瓶78元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曾某認為處罰過重,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6年訴訟未果、申訴無門,直到最高檢到當地召開聽證會公開審查,才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正。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是維護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行政執法中,既要嚴格執法,更應依法執法,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一般認為小過輕罰、大過重罰并無不當,但若是過與罰錯位,產生與實際不符的小過重罰、大過輕罰等現象,就難說法律精神和公平正義。正如最高檢有關負責人所指出的,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產生活,不利于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建立對法治的信賴。
過有小大之分,罰有輕重之別。“小過重罰”當審慎。嚴格執法并非一味機械執法,簡單粗暴地“一罰了之”“一抓了之”,甚至“以罰代刑”“以罰創收”,都忽視了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具體執法中,行政處罰不應偏離“過罰相當”的法定原則,即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當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出于維護公眾利益目的,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等特定領域,加大或加重處罰力度很有必要。但關鍵是執法部門作出的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依法處罰。
市場經濟重法治,理應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從現實狀況來看,應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權,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凝聚“過罰相當”執法司法共識。同時,加大普法力度,形成人人守法經營的好風氣。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推動統一執法監督與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標準;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即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以及法制審核制度;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等,共建良好市場環境。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