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高樓拋滅火器 監護人必須承擔起相應責任
7月8日晚上,鄭州某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滅火器事件。經排查,該小區租戶家的一名13歲男孩從16層先后拋下2個滅火器,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7月10日,男孩及其家屬寫下道歉信和保證書,貼在事發樓棟3個單元門口,向業主道歉,但大多數業主仍要求他們全家搬離小區。男孩一家已經同意搬離。
【觀點1】監護人必須承擔起相應責任
黃齊:7月2日,貴陽10歲男童高空拋滅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不到一個月前,深圳5歲男童被墜窗砸傷去世……最近一段時間,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致死致傷的悲劇讓大家膽戰心驚。在高空之下,一顆雞蛋都是殺傷性武器,更何況是滅火器。新聞中的熊孩子,居然連續兩次從16層扔下滅火器,如果砸在人身上,結果不堪設想。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小區業主要求驅逐“始作俑者”;甚至在看到家長和孩子的道歉信后,仍然選擇“不原諒”——這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對自身權利的一種捍衛。這個男孩已經13歲、上了初一。13歲早該懂得最基本的生活常識。而如果他確實不知,也從側面反映了家庭引導和家庭管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如何教育孩子是一個家庭的自由;但一旦孩子侵害了公共利益、對他人造成侵權,監護人就必須承擔起相應責任。高空拋物被全樓驅逐,然后無奈搬離,這恐怕是現代版的“擇鄰而居”,只不過,這次是“被擇鄰”。對于男孩一家來說,這也是一堂教訓深刻的“公德與法制課”,警示他們,不顧及他人的安危,那自己在這個社區將無立足之地。這個社會包容個人自由,但“你揮舞拳頭的自由到我的鼻子為界”。
【觀點2】嚴防其搬家后再萌生“危險好奇心”
蔣萌:鄭州這個男孩在道歉信中寫道:“我本來是想扔下看看會怎樣”。看到這里,恐怕該小區的住戶不但不會消氣,反而會更加憤怒,后背也會驚得冒涼氣——幾天前,貴陽那起慘劇,已經以一名女子身亡的代價昭示了“會怎樣”。在此情況下,上初一的這個男孩,還要去模仿,并拋了兩個滅火器,讓人怎么“理解”?原諒與否終歸是一種權利,小區業主做出了自己的選擇。男孩一家“被搬離”,相對于傷人致死等,已經是“會怎樣”的較好結果。對男孩的父母而言,好好想想該怎么教育孩子,而不是單純打罵,讓其懂得敬畏生命,嚴防其搬家后再萌生“危險好奇心”,才是當務之急。進一步看,分析熊孩子的心理和行為,未必找準了靶心。“子不教,父之過”,為人父母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原生家庭的教養對孩子影響深遠。孩子出現問題,父母最好先檢查自身,別光“甩鍋”給孩子。父母作為監護人,更要為孩子的問題承擔連帶責任。一些細節仍值得注意,男童父母的道歉信有多處錯別字,包括“身表歉意”“不在扔任何東西”……雖然文化水平和文明素養、教育方法不能完全劃等號,但旁觀者還是會感到隱憂。但愿,男童的父母能意識到自身不足、努力彌補。若此,對這家人才是“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觀點3】治理“高樓拋物”,還得用“刑罰”伺候
葉金福:為了防止高樓拋物、高樓墜物事件的發生,有的在小區里安裝攝像頭進行“全天候”監控;有的成立“媽媽防空隊”,集體應對高空拋物……等等。這些“舉措”或“辦法”雖然能在一定范圍、一定時間內起到一定的實效,但卻是治標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達到“長治久安”。
因此,筆者以為,治理、打擊“高樓拋物”,還得用“刑罰”伺候,追究其刑責。按照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高空拋物行為對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則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后果并同時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利益,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見,“高空拋物”以“刑罰”追究是有明文規定的。
同時也希望通過高樓拋物的諸多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覺養成“高樓不拋物”的良好習慣,從而讓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無憂地經過樓底,遠離“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為“高樓拋物”而“膽戰心驚”、“步步驚心”。 (整理/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