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分溺愛竟讓孩子休學,這位單親父親因此喪失撫養(yǎng)權
過分溺愛竟讓孩子休學,喪失撫養(yǎng)權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吳揚新 馬相桐
在父母離婚對子女撫養(yǎng)權的爭奪戰(zhàn)中,法官往往會征詢子女的意見。然而,卻有這樣一位父親,為了讓孩子選擇跟隨自己生活,除一味嬌慣縱容孩子外,甚至不讓孩子上學。殊不知,這種極端行為不僅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也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撫養(yǎng)權的認定。
楊某與張某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過程中雙方發(fā)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合,女方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得到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然而,讓張某沒想到的是,楊某竟私自為當時就讀四年級的兒子小楊辦理了休學手續(xù),阻止小楊去學校上課,造成小楊失學長達半年之久。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嚴重侵犯小楊的受教育權,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楊某不適宜直接撫養(yǎng)子女,判決兩個孩子均由張某直接撫養(yǎng)。楊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法官單獨征詢了兩個孩子的意見,兩個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楊某一起生活。母親張某表示,楊某平日對孩子行為一貫縱容,也不關注孩子學習,孩子年幼處于懵懂期,以為縱容就是愛,所以會表達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對此,楊某的父親也出庭作證,證明楊某平日在家對孩子格外嬌慣,甚至讓兒子休學在家玩游戲。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在孩子撫養(yǎng)權歸屬上,物質基礎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保證,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健全人格的養(yǎng)成更為重要。結合楊某長期無故阻撓小楊接受義務教育,雖經多人勸解,仍固執(zhí)己見、拒不改正的事實,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小楊接受法定義務教育的權利,故判決駁回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孩子意見若基于
不當價值觀可不予采納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法律規(guī)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會從保護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fā),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司法實踐中,對于年滿六周歲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法院處理撫養(yǎng)問題時,也可根據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見一般應單獨進行,避免父母在場情況下的不當影響。
在審理撫養(yǎng)權案件時,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是處理撫養(yǎng)權的首要原則。子女的最大利益,不僅包括物質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質利益主要體現在父母的經濟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則包括父母對子女的關愛、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時間等。
本案中,男女雙方均有撫養(yǎng)兩個孩子的經濟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負面引導,生活上對孩子縱容嬌慣,并將自己在婚姻中的挫敗感受強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識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觀和健全人格的養(yǎng)成。
需要注意的是,受教育權是未成年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受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的特別保護,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楊某長期無故阻撓小楊接受義務教育,系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因此,即便在二審期間兩個孩子表示要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本案中孩子的意見并非構成決定撫養(yǎng)權的必要因素,還應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為重點考慮因素,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同時指出,隨著我國二胎政策的全面放開,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中涉及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權的案件呈上升趨勢,有些父母出于經濟負擔等考慮,提出把孩子分開撫養(yǎng),“一人養(yǎng)一個”的想法。然而,這種做法未能考慮到兄弟姐妹分離對子女造成的心理痛苦和精神傷害,也忽略了兄弟姐妹之間的血緣牽絆之情和不愿分離的童年感受。因此除非有特殊的必要,否則不宜將子女分別交由父或母各自撫養(yǎng),以免影響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發(fā)展。本案的處理,即遵循了兄弟姐妹不分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