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微信紅包” “吹牛”軟件被判賠償騰訊
“吹牛”軟件侵權“微信紅包”被判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存在不正當競爭被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
因認為“吹牛”軟件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將“吹牛”軟件的開發運營方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7月1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分別對“微信紅包”和“微信表情”兩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青曙公司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
騰訊訴稱
“吹牛”模仿“微信紅包”
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以下合稱騰訊公司)訴稱,青曙公司運營的“吹牛”軟件中的電子紅包頁面與“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相同或構成實質相似,侵害了騰訊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和“微信”整體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而青曙公司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營者,整體抄襲、全面模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件界面及圖標設計,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騰訊公司請求青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和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50萬元。
“吹牛”辯稱
紅包不具有獨創性
與“微信”無關聯
青曙公司則辯稱,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的創作設計來源于生活中的實物紅包,不具有獨創性,且“吹牛”中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其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
此外,“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青曙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件與“微信”應用軟件存在關聯,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其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審理
存在不正當競爭
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構成美術作品,也與青曙公司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電子紅包作品存在明顯差異,具有獨創性。
而青曙公司的電子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與騰訊公司主張的“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分別構成實質性相似,青曙公司未經許可進行使用,侵犯了騰訊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法院認為,“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是“微信紅包服務”的整體形象,應當屬于“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但微信整體頁面僅是軟件類產品的常規設計,沒有體現獨特性,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服務裝潢”。所以青曙公司被控侵權頁面與“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容易造成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勞動成果攫取競爭優勢,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青曙公司侵害了騰訊科技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青曙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青曙公司還應賠償騰訊公司合理支出9萬余元。(記者趙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