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破冰 “負翁們”東山再起的機會來了
創業失敗、走投無路的“負翁們”即將迎來東山再起的機會——破產。據媒體報道稱,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對此,業內專家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推出后,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擴大范圍,之后再通過立法進行完善,這個過程最少需要三年時間。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條件具備
近日,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其中提到了兩個重點內容,一個是“僵尸企業”如何破產退出,二是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向中新經緯客戶端介紹說,在2004年破產法修改時,有提議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還有自然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主體范圍,但是后來沒有通過,所以目前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只是針對企業破產,但在國際上完整的破產制度,實際上是包括各類主體。
趙占領提到,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與社會環境和信用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等密切相關,而我國的相關配套制度正在完善中。
據了解,近年來,征信體系等配套制度癥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積建立了限制“老賴”的高消費等制度,不動產登記等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也在逐漸完備。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也在近日表示,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制度起,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法院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443萬人次,累計限制購買飛機票2682萬人次,限制購買動車高鐵票596萬人次,437萬失信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個人破產制度的三大好處
在現實生活中,一個自然人若欠債無法償還,往往會遭遇持續不斷的追債,有的人被迫遠走他鄉、與家人斷絕聯系,甚至自殺逃避債務。業內專家認為,在個人破產制度建立后,上述這些情況有望得到改善。
1給債務人一個機會
趙占領認為,“個人破產”是給一些非惡意欠債的自然人一種可以免除債務的機會,讓他們重新進入生活工作,可以重新努力、重新來過。
個人破產制度推出后,債務人可能有一定債務的免除或者債務的重整,比如制定一個債務還款計劃等,然后在這種情況下再免除剩余的債務。
趙占領同時強調,給他這個機會,同樣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也就是債務人的個人信用將受到嚴重影響,比如在美國,如果申請破產,那么一般情況下不會再有人和其進行交易,債務人也會慎重考慮是否申請破產。
2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此前,在面對債務無法償還時,債務人往往只能選擇離家出走,東躲西藏以躲避債務。趙占領認為,這對于債權人來講,并不利于維護自身權益,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實際上可以綜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這樣一個關系。
對于債權人來說,債務人申請破產也是一次調查摸清債務人真實財產情況的機會,可以得到適當的賠償。
3降低創業風險
在此次《方案》中明確指出,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部分內容截圖來源:發改委官網
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上述《方案》實際上體現了對創業者的失敗有更大包容性,建立起良性的個人破產制度,對整個金融體系來說是一個完善,也能夠出清相關的風險。比如ofo的創始人戴威,這對他來說,就是個東山再起的機會。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使創業者不至于因創業失敗導致傾家蕩產。”趙占領坦言,一般企業在創業過程中需要對外融資,通常會讓創始人或者大股東去做擔保,一旦企業還不了錢,或者企業違反相關約定,那么創始人或者大股東要承擔個人連帶保證責任,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也有利于降低創業的風險。
欠債不用還了?想得美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否意味著從此個人網貸欠債、炒房斷供后,可以宣布破產來逃避還債?業內人士否定了上述觀點。
趙占領舉例說,在美國包括消費類債務人和營業類債務人。比如信用卡消費、買房房貸等都屬于消費類債務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對它進行債務減免。另外一種是營業類的債務人,比如創業合伙人、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其債務在一定情況下予以減免,但并非所有的責任都可以申請破產,基本原則上肯定不會讓那些惡意違約,惡意轉移財產人輕易地使用破產制度。
那么,是否申請破產后就不用還債了?“不是申請破產就完全不管了。”趙占領解釋說,參考國外的做法,或許會對破產人的基本生活做出限制,比如不能進行高消費,只能保證最基本的生活支出,在此基礎上,很多財產也需要執行。
立法完善最少需三年
在趙占領看,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推出后,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擴大范圍,之后再通過立法進行完善,這個過程最少需要三年時間。
他分析稱,試點成熟后,可能會有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在試點成功后,單獨制定一部個人破產法或者個人破產條例,如果是個人破產法就是由人大制定,如果是個人破產條例就是由國務院來制定行政法規,兩者無論是哪一個可能從立法程序上來講都會比較長。
“還有一種方案進程會快些,”趙占領表示,《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已經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有可能把個人破產納入到企業破產法里邊修改的過程中,這樣《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適用范圍可能會擴大,包括自然人破產和其他主體破產,這種方案會更快。
趙占領預計,在施行個人破產制度之后,金融機構在放貸方面會更加審慎了,因為金融機構的風險會相應增加。
董毅智指出,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應出臺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下一步應建立豁免制度、財產轉移欺詐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對個人家庭價值的保護等問題,從制度設計上需更多地考慮老人、婦女和兒童利益。這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豁免的標準,比如符合某些條件的可以豁免債務,而個人破產的適用范圍,如何防止惡意破產以及失信名單制度的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可借鑒他山之石
很多人關心“破產”后該怎么辦?應該如何償還債務,回歸正常生活?
董毅智談到,在美國,破產的基本程序有兩種——美國破產法第7章的清算程序的核心,在于任命一個財產托管機構,繼而由這一機構將債務人不能免除償還責任的財產收集起來出售,所得收益用于償還債權人;破產法第11、12、13章規定的則是債務人的復原——允許債務人用未來的收入償還債權人債務。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以使用此種破產方法。申請人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此外,美國的《破產法》,具體到不同的州,規定、清算標準和執行情況也會有所不同。
在我國香港也有《破產條例》,其中規定,破產期間為自破產開始起的4-5年,在此期間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必須騰退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
在職業方面,破產人也將受到限制,不得從事某些職業或擔任某些職務,如律師、會計師、接管人、公司董事及太平紳士。
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香港男星鐘鎮濤的破產案例經常被提及。鐘鎮濤曾在2002年7月宣布破產,據《現代快報》報道,在申請破產的4年中,鐘鎮濤名下沒有房子、沒有車子,也不能買名牌,甚至連兩個孩子的教育經費都是好友陳百祥贊助的。而四年后,他還清全部欠款并東山再起,成功走出了破產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