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擬禁止虐童記錄者從業
孩子3歲進幼兒園之前誰來帶教看護,是不少雙職工家庭面臨的現實困擾。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的全日托、半日托或計時托的托育機構,很大程度上可以緩解幼兒父母的燃眉之急。但長期以來,托育機構缺乏統一政策標準、機構開辦無明確規范、托育服務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突出。
7月8日起,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托育機構的場所、設施、人員數量及從業資質等方面作出規定,并提出建立從業黑名單,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7月8日起,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起草的《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出入托申請,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
托育機構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備案人數;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定期向備案機關報送。
此外,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咨詢,幫助家長了解托育機構的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成立家長委員會,對托育機構事關嬰幼兒的重要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托育機構還應當建立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情況,接受監督。
“此次征求意見的兩個文件主要是解決托育機構的標準規范問題,填補了托育機構的標準規范空白。”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黃匡時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在他看來,雖然上海、四川等地已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但全國性行業標準和規范依舊缺失。上述兩個文件出臺后有助于托育機構的專業化和規范化發展,從而推動托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完善與生育相關的配套政策,有助于支持家庭發展和緩解養育壓力。
追問1托育機構如何開辦?
到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
記者注意到,為緩解托育機構數量不足的問題,兩份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新建居住區應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建設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滿足居民需求。
此前,托育機構究竟誰來辦、誰來管、怎么管,并不清晰。對此,文件明確,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或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到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文件還提出,民政、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追問2開辦托育機構應滿足什么條件?
生活用房人均面積不低于3㎡,戶外場地人均不低于2㎡
針對托育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規模,征求意見稿也做出了詳細規定。
其中,設施設備方面,征求意見稿擬要求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租賃場地。托育機構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嬰幼兒生活用房(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盥洗區、儲物區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3㎡。
托育機構應當設有戶外活動場地,配備適宜的戶外玩具和游戲設施,人均面積不低于2㎡,且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于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人員規模方面,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每個獨立設置的托育機構收托的嬰幼兒不宜超過150人,應當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
托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個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合理配備托育人員和保育員,與嬰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乳兒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個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員。
追問3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什么條件?
托育人員應有嬰幼兒照護專業背景,并受過保育教育培訓
對于托育機構人員的任職資格,征求意見稿也進行了明確。
其中,托育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負責嬰幼兒照料、看護和保育的托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專業背景,受過相關嬰幼兒保育教育培訓。
協助托育人員、負責照護嬰幼兒日常生活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受過嬰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追問4托育機構如何保護嬰幼兒安全?
24小時監控,不得無故中斷監控,建立從業黑名單
近年來,針扎、掌摑等托育機構或人員虐待傷害嬰幼兒事件頻遭曝光,并引發社會強烈關注。記者注意到,兩份文件中多項規定涉及托育機構嬰幼兒安全。
例如,征求意見稿提出,托育機構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嬰幼兒成長規律的活動。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侮辱人格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監控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當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無故中斷監控,不得隨意更改、刪除監控資料。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法治意識。對虐童等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文件提出,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此外,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記者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