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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女兒撫養費還轉移財產 男子兩次獲刑自稱無支付能力

拒付女兒撫養費還轉移財產男子兩次獲刑自稱無支付能力

遇上如此父親女兒無能為力

李明政今年55歲,他與女網友何嬌有一個非婚生的女兒李蘭。在過去的6年時間里,因為拒不向女兒支付法院判決的撫養費,李明政兩犯拒執罪,兩進監獄。

第一次,李明政為了逃避執行,他和妻子協議離婚,把財產都轉到前妻名下,被判刑2年6個月;出獄后,李明政為了逃避執行,將12萬元存入炒股賬戶,被判刑2年4個月。

李蘭如今已經10歲,她還能拿到父親的撫養費嗎? 

與女網友同居生女

犯重婚罪獲刑一年

李明政在一家科研院所工作,他和妻子郭霞通過福利分房政策,獲得一套位于海淀區某小區701號的房子,之后,二人通過“房改房”政策,購買了這套房子。

2008年2月,李明政和妻子的平靜生活被打破,他在網上認識了女子何嬌并與其同居。紙包不住火,李明政與網友同居的事情很快被妻子郭霞知道。

為熄滅妻子的怒火,李明政在2009年2月9日,與妻子郭霞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房產歸郭霞個人所有,這一協議在公證處做了公證。此后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房屋所有權為郭霞,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

兩周后,2009年2月23日,李明政和何嬌的非婚生女李蘭出生。李蘭的出生,加劇了李明政和妻子郭霞的矛盾,郭霞憤而向公安機關報案,2010年6月28日,李明政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羈押。

2011年6月15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李明政犯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發出執行通知

車房無償給了妻子

與原配妻子矛盾重重,李明政和情人何嬌的關系也一團糟。在涉嫌重婚罪在押期間,何嬌以女兒索要撫養費的名義,將李明政告到了海淀法院。

2011年4月21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李明政按每月3000元標準向其女兒李蘭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18周歲止的撫育費,其中自2009年2月起至2011年4月間的撫養費8.1萬元,于該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

2011年6月28日,李明政刑滿釋放。同年7月4日,獲悉李明政出獄的何嬌立即向法院申請執行撫養費,法院緊接著向李明政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巧的是,法院執行通知書發出的當天,李明政便將其個人名下一輛轎車過戶至妻子郭霞名下。第二天,他接著又和妻子郭霞簽訂《離婚協議書》,再次約定上述701號房屋(包括家具、家電)歸郭霞所有,同時約定轎車也歸郭霞所有。

李明政完成上述操作之后,2011年11月3日,他又以每月3000元撫養費過高為由向法院起訴,但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請。

第一次犯拒執罪

獲刑兩年六個月

在何嬌看來,李明政的這一系列動作,是和郭霞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侵犯了自己女兒李蘭的合法權益,讓自己女兒拿不到一分錢的撫養費。

李明政說,他在與郭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做過對不起她的事情,所以離婚時將全部財產給她,這是自愿的決定,而非與郭霞協商的結果,更不是為了逃避對女兒李蘭的撫養義務。

海淀法院一審以為,李明政以離婚協議的方式向他人無償轉讓個人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2013年7月3日,海淀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在李明政服刑期間,2014年4月18日,何嬌向海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李明政與郭霞在2011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何嬌的訴求。

開設銀行、股票賬戶

隱匿轉移財產12萬元

2014年11月16日,李明政刑滿釋放。出獄半年后,為女兒討要撫養費的何嬌根據2011年生效的判決書,再次向海淀法院申請執行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間,李明政應支付的子女撫育費10.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1年8月至2017年4月間,李明政以女兒李蘭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證券賬戶,持續隱匿、轉移財產共計12萬余元。

期間,2015年6月,李明政離開北京,后經法院執行局法官聯系,李明政于同年9月23日,通過案外人向法院交納子女撫育費1萬元,后未繼續履行給付子女撫育費的義務。

2017年4月18日,李明政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李明政在庭審中辯稱,自己自2011年被判刑后便無收入來源,好多單位因為自己有前科問題而不聘用,自己無能力支付子女撫育費,不屬于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

對于用女兒名義開設賬戶并存入12萬元,李明政說,之所以不用這些錢來支付李蘭的撫養費,是因為還欠別人很多錢,加上生活都是靠大家救濟的,想通過股票賺點錢還別人和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

第二次犯拒執罪

獲刑兩年四個月

海淀法院認為,從李明政的生活消費水平而言,他食宿問題已得到親友資助而解決,在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并無大額消費的必要,但是,李明政在未履行支付子女撫育費義務的情況下,卻又將大額資金投入股市這一高風險行業,在執行法官的多次敦促之下,僅通過他人支付了1萬元,此后便再無下文,而其被公安機關抓獲時,其所實際控制的各類賬戶約有5萬元,凡此種種,均可說明李明政客觀上具備履行生效判決的能力,但卻故意拒不履行。

海淀法院還認為,李明政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故對其依法從重處罰。法院一審判決李明政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4個月。

李明政不服上訴,認為自己曾經因不支付撫養費犯拒執罪被判處過刑罰,此次又因相同的事由和罪名被判刑,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北京一中院認為,雖然兩次被判罰均因拒不執行同一民事判決書,但兩次的執行標的、情形并不相同。今年2月28日,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撫養費沒有拿到

父親房子也沒戲了

這已經是李明政第三次被判刑了,李蘭今年已經10歲,她還能拿到父親的撫養費嗎?

上文曾提到,2014年,海淀法院判決李明政與郭霞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也就是說,房產仍屬于李明政和郭霞的夫妻共同財產。李蘭希望父親可以分割財產,從而支付撫養費。

然而,郭霞不服海淀法院的判決,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提出抗訴,北京一中院指令海淀法院再審。

再審一審時,海淀法院推翻了此前的判決。原因是李明政與郭霞于2009年2月9日簽訂《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701號房屋歸郭霞所有,并進行了公證,同時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上述事實均發生在李蘭出生之前,亦在法院判決李明政支付李蘭撫養費之前。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李明政與郭霞簽訂的《婚姻財產約定協議書》合法有效。

此后,李明政與郭霞在2011年7月5日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再次約定701號房屋歸郭霞所有。此約定雖為法院判令李明政支付李蘭撫養費之后,實際上是對房屋處理的再次申明,并非重新分割訴爭房屋。

法院再審一審還認為,李明政的拒執罪的事實,主要發生在《離婚協議書》中李明政與郭霞對除涉案房屋外其他財產的處理部分,構成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逃避履行撫養費的非法目的。

于是,海淀法院再審一審判決撤銷此前的民事判決,確認701號房屋內的家具、電器均歸郭霞所有的約定無效,關于轎車歸郭霞所有的約定無效。

李蘭不服海淀法院的再審一審,以此前刑事判決認定“李明政以離婚協議的方式向他人無償轉讓個人財產”為由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認為李明政與郭霞辦理離婚手續時,訴爭房屋已屬郭霞個人所有,李明政對訴爭房屋并不享有權利。

最終,北京一中院再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