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嚴監管持續:上半年近20位險企高管丟工作
陽光人壽等險企近20位高管“丟工作”
一般而言,受罰的企業或個人,大多數會被處以警告、改正、罰款等常規處罰措施,罰款金額一般在幾萬元、幾十萬元到一百多萬元不等。從上半年的單份罰單的罰款金額來看,中華聯合財險、人保壽險、華貴人壽等險企的被罰總金額均超100萬元。
今年2月21日,四川銀保監局公布的一項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華聯合成都中支和中華聯合簡陽支公司因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等多項違規違法行為遭到監管罰款,金額分別達80萬元及30萬元。相應業務的負責高管總計被罰款45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相關被罰企業或個人除會受到警告、罰款之類的懲罰外,還有不少企業的管理層人員因為相關違規行為而丟了工作。據銀保監會公布的數據,僅今年1-5月,監管就撤銷任職資格18人次。
今年6月17日的一張罰單顯示,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王新玉,因對“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經營期間,中華財險本溪中支將相關貨物運輸險業務虛構為代理業務套取費用”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遭到撤銷任職資格的處罰。
無獨有偶,早在今年4月18日,四川銀保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經查,2016年,人保財險南充市分公司存在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劉××時任人保財險南充市分公司副總經理,對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因此,對劉××警告并罰款10萬元,同時,撤銷高管人員任職資格。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另有陽光農業相互保險、人保壽險深圳分公司、陽光人壽綿陽中心支公司等多家險企分公司相關高管因對公司出現的違規行為負責,遭到撤銷任職資格處罰。
楊澤云對新京報記者解釋稱,我國對于保險公司高管等人員的管理,有專門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原)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楊澤云稱,我國對于保險公司高管的處罰依據主要是《保險法》及《規定》。但其中的“情節嚴重”并無具體規定,在實際處理中,監管機構具有較大的處理權限。
有公司被吊銷經營許可證
除高管受罰外,還有一些險企因出現違規行為,開展新業務也受到相應影響。新京報記者在多份監管函中發現,陽光農業相互保險的多家支公司、營銷服務部等,均因存在相關違法行為受到停止接受種植險新業務1年的處罰。
今年5月10日,黑龍江銀保監局公布的一項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梅里斯營銷服務部由于虛假理賠,被責令停止接受種植險新業務1年。
更嚴重的是,一些公司被吊銷了營業許可證。例如,哈爾濱市道里區鑫蘋果汽車裝飾商店因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問題,被黑龍江銀保監局吊銷《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兩家公司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相似,但最終處罰的力度也有所區別,原因何在?
一位接近監管的保險業人士對新京報記者坦言,一般而言,每個地區、每一個局都有自己的執法裁量權。有些地區執法偏嚴的話,就會對相關公司或個人進行頂格處罰。有的地區以督導為主,可能會在標準范圍內就低處罰。
上述保險業人士表示,受罰公司的違規行為,到底給投保人造成多大的利益損失也是處罰力度考量的一個標準,如果造成的損失比較小,處罰力度就相對輕一些,如果相應的違規行為對投保人造成巨大的損失,處罰就會特別嚴格。“當然,也不排除其他因素會對處罰力度有所影響,比如受罰公司積極處置,態度很好等。”
今年監管將對整改情況“回頭看”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此前的監管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銀保監會在今年5月表示,保險業市場亂象成因復雜,整治工作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別是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復雜嚴峻,保險業仍然處于風險易發多發期,一些重點領域重點機構的風險及頑疾仍然存在,如保險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還較為突出。
進入2019年,監管的整治工作主要包括鞏固亂象整治工作成果、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等。
監管將對2018年深化整治市場工作自查和監管檢查發現問題整改問責情況進行“回頭看”。重點關注整改措施是否對癥恰當、是否存在簡單一刀切等問題;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問下不問上、簡單以經濟處罰代替紀律處分等情形;并且重點關注是否從激勵約束機制、制度規程等方面深挖問題根源,從根本上杜絕屢查屢犯、邊查邊犯的問題。
此外,監管還將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非銀行領域各類機構按照相關要點開展整治。通過整治,嚴查政策執行,嚴查新規落實,突出風險和問題導向,突出處罰和問責,下大力氣解決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并按照“強內控、強合規”的工作思路,督促保險機構通過增強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升合規水平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